前言
Preface
本手冊是本伺服器 LAPD 派系的最高內部規範(Department Manual),所有宣誓人員與文職人員一律適用;結構仿照真實 LAPD Department Manual(Vol.1 政策、Vol.3 管理規則、Vol.4 執勤程序)與加州 POST 標準改編。
0.1 效力位階
- 伺服器 OOC 總規則(Staff 規則永遠優先)
- 本伺服器《加州法典》(另冊,所有法條以該冊為準,本手冊不重複列出條文)
- 本手冊(Department Manual)
- 局長特別命令 Special Order/局長指令 Chief's Directive
- 局處或分局命令 Bureau / Area Order
- 主管當場口頭指示(不得違反上列任何一層)
0.2 用詞定義
| 用詞 | 英文 | 意義 |
|---|---|---|
| 應/必須 | shall / must | 強制規定,違反即構成違紀 |
| 不得 | shall not | 禁止規定,違反即構成違紀 |
| 宜 | should | 原則規定,偏離時須能在報告中說明理由 |
| 得 | may | 裁量授權 |
| 員警 | Officer | 所有宣誓人員(Sworn),不分階級 |
| 主管 | Supervisor | 警佐(Sergeant)以上或代理主管職務之人 |
| 指揮官 | Commanding Officer, CO | 單位最高主管 |
0.3 修訂程序
- 修訂由局長室以 Special Order 發布,公告於部門頻道後 24 小時生效。
- 手冊每季由 Office of Constitutional Policing and Policy(政策處)全面審閱一次。
- 任何員警均可透過指揮鏈以書面(Employee's Report, Form 15.07)提出修訂建議。
- 員警負有「知悉義務」:不得以未讀過公告為由主張免責。
0.4 角色扮演聲明
本手冊為本伺服器角色扮演使用之虛構內部文件,並非洛杉磯市警察局官方文件。內容參考公開的加州法律、POST 訓練標準與 LAPD 公開政策改編。遊戲機制無法重現之處,以 Staff 公告之替代方式為準;不得以本手冊為由進行 Powergaming 或 Metagaming。
第一章
組織架構與指揮系統
Organization & Chain of Command
部門由局長(Chief of Police)統領,下設三大辦公室(Office)與直屬局長的專業標準局;文民監督機關為警察委員會(Board of Police Commissioners, BOPC),由 5 名文職委員組成,並設監察長(Inspector General, OIG)。
所有地理分局都隸屬勤務辦公室;分局內命令由分局長逐級下達到巡邏員警,專業標準局則直屬局長以保持調查獨立。
1.1 局級單位
| 單位 | 英文 | 主管 | 職掌 |
|---|---|---|---|
| 局長室 | Office of the Chief of Police | Chief of Police | 決策、公關、風險管理、政策處 |
| 專業標準局 | Professional Standards Bureau, PSB | Deputy Chief | 內部調查組(Internal Affairs Group, IAG)、武力調查組(Force Investigation Division, FID) |
| 勤務辦公室 | Office of Operations, OO | Assistant Chief | 四個地理局(Bureau)與 21 個分局(Area) |
| 特別勤務辦公室 | Office of Special Operations, OSO | Assistant Chief | 刑事偵查局(Detective Bureau)、反恐與特勤局(CTSOB:Metro、空中支援、重大犯罪、緊急勤務)、交通局 |
| 支援勤務辦公室 | Office of Support Services, OSS | Assistant Chief | 訓練、人事、資訊、財物與證物管理 |
1.2 地理局與分局(Bureau / Area)
真實 LAPD 共 4 個地理局、21 個分局。分局代號即無線電呼號首碼(見第六章)。
| 地理局 | 分局(代號) |
|---|---|
| Central Bureau 中央局 | Central (1)、Rampart (2)、Hollenbeck (4)、Northeast (11)、Newton (13) |
| South Bureau 南區局 | Southwest (3)、Harbor (5)、77th Street (12)、Southeast (18) |
| West Bureau 西區局 | Hollywood (6)、Wilshire (7)、West Los Angeles (8)、Pacific (14)、Olympic (20) |
| Valley Bureau 谷區局 | Van Nuys (9)、West Valley (10)、North Hollywood (15)、Foothill (16)、Devonshire (17)、Mission (19)、Topanga (21) |
伺服器配置建議:在線員警少於 20 人時只啟用 3 個分局(例如 Central 1、Hollywood 6、77th Street 12),其餘分局轄區由最近的啟用分局代管;人數增加時再依序開放。
1.3 分局內部編制
| 職位 | 英文 | 階級 | 職責 |
|---|---|---|---|
| 分局長 | Area Commanding Officer | Captain III | 分局全權負責 |
| 巡邏指揮官 | Patrol Commanding Officer | Captain I | 所有巡邏班次 |
| 刑事組長 | Detective Commanding Officer | Lieutenant II | 分局刑事組(Area Detectives) |
| 值勤指揮官 | Watch Commander | Lieutenant I/II(缺員時由 Sergeant II 代理) | 該班次最高現場決策者,審核報告與武力事件 |
| 現場主管 | Field Supervisor | Sergeant I/II | 帶班,每名主管管理 6–8 名員警 |
| 資深聯絡員警 | Senior Lead Officer, SLO | Police Officer III+1 | 社區警政、轄區問題處理 |
1.4 指揮鏈規則
- 所有請求、報告、申訴均應逐級呈報,不得越級。
- 下列情況得越級:檢舉直屬主管違紀、性騷擾或歧視、緊急危及生命事件、指揮鏈上所有人均無法聯繫。
- 同時有多名主管下達命令時,以階級最高者為準;階級相同時以現場指揮官(Incident Commander)為準。
- 違法命令不得執行;拒絕時應當場口頭說明,並於當班結束前以書面報告值勤指揮官。
- 「代理」(Acting)職務享有該職位全部權限,但不得簽核涉及自己的報告。
第二章
階級制度與職權
Rank Structure
宣誓人員分為三條路線:巡邏線(Police Officer → Sergeant)、刑事線(Detective I–III)、指揮線(Lieutenant → Chief)。刑事線與巡邏線為平行職系,Detective 不因職稱而對巡邏員警具有指揮權,除非經指派為案件現場負責人。
2.1 階級表
| 階級 | 英文 | 臂章/領章 | 主要職權 | 伺服器晉升門檻(最低) |
|---|---|---|---|---|
| 見習警員 | Police Recruit | 無(學院制服) | 無執法權,僅限學院 | 通過招募面試 |
| 一級警員 | Police Officer I (P-I) | 無 | 試用期,須與 FTO 同車 | 學院畢業 |
| 二級警員 | Police Officer II (P-II) | 無 | 可單獨巡邏 | 通過試用期評鑑 |
| 三級警員 | Police Officer III (P-III) | 二道臂章 | 可擔任 FTO、帶領雙人車 | P-II 滿 30 天、執勤 60 小時、FTO 課程合格 |
| 資深聯絡員警 | Police Officer III+1 (SLO) | 二道臂章加星 | 社區聯絡、轄區專案 | P-III 滿 21 天,經分局長指派 |
| 一級警佐 | Sergeant I | 三道臂章 | 現場主管、武力事件初步調查 | P-III 滿 30 天、筆試 80 分、口試、近 60 天無成立之 B 類以上違紀 |
| 二級警佐 | Sergeant II | 三道臂章加弧 | 資深主管、代理值勤指揮官、特勤單位小隊長 | Sergeant I 滿 30 天 |
| 一級探員 | Detective I | 無(便衣,配掛警徽) | 案件偵查 | P-II 滿 30 天、偵查筆試、口試 |
| 二級探員 | Detective II | 無 | 主辦重大案件、督導 Detective I | Detective I 滿 30 天 |
| 三級探員 | Detective III | 無 | 刑事組督導(等同 Sergeant II) | Detective II 滿 30 天,經刑事組長推薦 |
| 一級警監 | Lieutenant I | 單條銀槓 | 值勤指揮官 | Sergeant II 或 Detective III 滿 30 天、筆試、指揮官口試 |
| 二級警監 | Lieutenant II | 單條銀槓 | 分局刑事組長、特勤單位副主管 | Lieutenant I 滿 30 天 |
| 警監長 | Captain I/II/III | 雙條銀槓 | 分局長、特勤單位主管 | 由局長室遴選 |
| 指揮官 | Commander | 一顆星 | 局處副主管 | 局長任命 |
| 副局長 | Deputy Chief | 二顆星 | 地理局長、專業標準局長 | 局長任命 |
| 助理局長 | Assistant Chief | 三顆星 | 三大辦公室主管 | 局長任命 |
| 局長 | Chief of Police | 四顆星 | 部門最高首長 | 伺服器 Staff/DOJ 任命 |
服務年資臂章(Service Stripes):左袖下方,每滿伺服器 30 天在職一道(真實 LAPD 為每 5 年一道)。
2.2 晉升程序
- 公告:人事處(Personnel Division)於部門頻道公告開缺職位與報名期限。
- 資格審查:檢查年資、執勤時數、懲戒紀錄、訓練證書。
- 筆試:政策、法律、戰術,80 分合格(Lieutenant 以上 85 分)。
- 口試委員會(Oral Board):3 名高一階以上委員,情境題與領導題。
- 排名名單(Eligibility List):依 筆試 40% + 口試 40% + 考績 20% 排序,名單有效 60 天。
- 任命:由指揮官依名單順序任命,跳過名單前三名須以書面說明理由。
- 晉升試用:晉升至 Sergeant、Lieutenant 後有 14 天主管試用期,未通過者回任原階級,不視為懲戒。
2.3 晉升否決條件
- 正在接受內部調查或處於行政停職(Relieved of Duty)。
- 近 90 天內有成立之 D 類以上違紀,或近 60 天內有成立之 B 類以上違紀(見第十七章)。
- 列入 Brady 名單者不得晉升至主管職。
- 該階級所需訓練證書未完成。
第三章
招募、學院訓練與試用期
Recruitment, Academy & Probation
成為一名可單獨執勤的員警須依序通過:招募審查 → 學院(Academy)→ 實習警官計畫(Field Training Officer Program, FTO)→ 試用期評鑑。任何階段不合格者可補考一次,再不合格即不予錄用。
3.1 招募資格與審查
| 項目 | 標準 |
|---|---|
| IC 年齡 | 角色年滿 21 歲(真實 LAPD 為 21 歲可任職) |
| IC 背景 | 無重罪定罪紀錄(加州 Gov Code §1029 明定重罪定罪者不得任警察);近 3 年無家暴、DUI 定罪;無有效通緝 |
| 背景調查 | 由人事處調閱角色犯罪紀錄、交通紀錄、過往懲戒;說謊即永久不予錄用 |
| 筆試 | 基本法律常識、閱讀理解、本手冊第一至四章 |
| 口試 | 2 名以上 Sergeant/Detective 委員,情境題與動機題 |
| OOC 條件 | 依伺服器規則(麥克風、規則測驗、Discord 等) |
3.2 學院課程(Academy)
真實加州 POST 基礎課程(Regular Basic Course)最低 664 小時,LAPD 學院約 6 個月。本伺服器學院壓縮為 5 個模組,每模組皆有筆試或實作評量,80 分合格。
| 模組 | 內容 | 評量方式 |
|---|---|---|
| M1 法律與政策 | 憲法第四、五、十四修正案基本概念、本手冊第四、八、九章、伺服器法典常用條文 | 筆試 |
| M2 通訊與報告 | 無線電代碼、呼號、MDT 操作、逮捕報告與事件報告撰寫 | 實作:模擬通報 + 撰寫一份逮捕報告 |
| M3 巡邏與交通 | 一般攔停、高風險攔停、DUI 測試、交通事故處理 | 情境實作 |
| M4 武力與戰術 | 降低衝突(PATROL)、武力選項、上銬、搜身、清查建物、槍械射擊資格 | 情境實作 + 射擊資格 |
| M5 駕駛(EVOC) | 緊急駕駛、追緝規則、PIT 理論(僅理論,實作屬後續認證) | 駕駛實測 |
畢業:完成 5 模組後舉行畢業典禮(可 RP 宣誓),授予警徽與 P-I 階級,分發至分局。
3.3 實習警官計畫(FTO Program)
| 階段 | 時數(伺服器) | 角色 | 重點 |
|---|---|---|---|
| Phase 1 | 10 小時 | FTO 主導,見習員警觀察與協助 | 轄區熟悉、無線電、基本報告 |
| Phase 2 | 10 小時 | 雙方輪流主導 | 攔停、逮捕、報告品質 |
| Phase 3 | 10 小時 | 見習員警主導,FTO 只在必要時介入 | 獨立判斷、處理突發事件 |
| Solo Eval | 5 小時 | FTO 便衣或同車不發言 | 是否能單獨執勤 |
- FTO 每班須填寫每日觀察報告(Daily Observation Report, DOR),各項目以 1–7 分評分:1–2 不可接受、3 待改進、4 合格、5–7 優良。
- 評分項目:轄區知識、無線電、攔停安全、法律運用、武力判斷、報告撰寫、與民眾互動、主動性、主管關係、儀容。
- 任一項目連續 3 份 DOR 為 1–2 分,FTO 應提出補強訓練(Remedial Training);補強後仍不合格,報請值勤指揮官檢討。
3.4 試用期(Probation)
- 真實 LAPD 試用期為自聘用起約 18 個月;本伺服器為學院畢業後 30 天,且須完成 FTO 全部階段。
- 試用期員警(P-I)可由分局長以書面理由直接解職,不享有 Board of Rights 聽證權(見第十七章),此為真實制度。
- P-I 不得:單獨巡邏、擔任追緝主車(Primary)、操作長槍、執行 PIT、處理媒體。
- 試用期屆滿,由 FTO 協調官(FTO Coordinator)、值勤指揮官、分局長三方簽核,晉升 P-II。
第四章
職業倫理與行為準則
Ethics & Code of Conduct
誠信是員警唯一不可修復的資產:任何經證實的說謊、作假或隱匿,推定處分為免職(見第十七章 E 類)。
4.1 LAPD 核心價值(Core Values)
- 服務社區 Service to Our Communities
- 敬重法律 Reverence for the Law
- 承擔領導 Commitment to Leadership
- 言行誠信 Integrity in All We Say and Do
- 尊重他人 Respect for People
- 持續精進 Quality Through Continuous Improvement
4.2 誠信義務
- 報告、證詞、無線電通報、內部調查陳述必須完整真實,不得省略足以改變事實判斷的內容。
- 不得偽造、竄改、銷毀或藏匿證據、報告或密錄器影像。
- 員警因誠信問題被檢察官列入 Brady 名單(不利證人資訊須揭露給辯方)後,不得擔任重罪案件的主辦員警,且不得晉升主管職。
- 員警本人被逮捕、被列為犯罪嫌疑人、收到法院傳票或民事訴訟,應於知悉後 24 小時內報告指揮鏈。
4.3 介入與通報義務(Duty to Intercede)
加州法律要求員警在同僚明顯過度使用武力時介入阻止並通報(Gov Code §7286 與 PC §13519.10 相關規定)。本部門規定:
- 目睹任何員警(不分階級、不分機關)使用明顯超出必要程度的武力時,應在安全可行時立即以口頭或肢體方式介入。
- 介入後應於當班結束前向非涉案主管報告。
- 對介入或通報者進行報復,視為 E 類違紀。
- 目睹其他違紀(說謊、偷竊、收賄)亦負通報義務;知情不報與原行為人同罰降一級。
4.4 公正執法(Bias-Free Policing)
- 不得以種族、族裔、宗教、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身心障礙、國籍或社經地位作為攔停、搜索、逮捕的依據(加州 RIPA 法案要求每次攔停回報攔停資料)。
- 本伺服器每次攔停結束後,應於 MDT 填寫攔停紀錄:攔停原因、結果、是否搜索及其依據。
- 稱呼民眾使用 Sir/Ma'am 或姓氏,不得使用侮辱性、貶低性或歧視性言語。
4.5 利益衝突與收受餽贈
- 不得對自己的家人、伴侶、生意夥伴或私人糾紛對象執法,應請求其他員警處理(緊急危及生命時除外)。
- 不得收受任何因職務而得的金錢、禮物、折扣或免費服務(例如店家免費餐飲)。
- 不得與已知犯罪組織成員有私人往來或金錢關係;因線民或臥底需要接觸者,應事先向主管登記。
- 兼職(Outside Employment)須事先經分局長書面核准,不得從事保全討債、酒類販售或與執法職權衝突的工作。
4.6 資料與系統使用
- 只能為執行職務查詢 MDT、CLETS(加州執法電信系統)、車籍與犯罪資料;查詢自己、親友、前任或任何私人目的,屬 D 類違紀。
- 不得對外洩漏偵查中資訊、線民身分、監控行動或內部調查內容。
4.7 下勤(Off-Duty)行為
- 下勤時仍受本手冊行為準則拘束,「有損警譽之行為」(Conduct Unbecoming)一律可懲處。
- 下勤時僅在生命受到立即威脅時採取執法行動;其他情況應以目擊者身分報案並持續觀察。
- 下勤攜槍須同時攜帶警徽與證件;飲酒後不得攜槍。
- 下勤時不得穿著部分制服、配戴警徽炫耀或用以取得特殊待遇。
4.8 社群媒體與媒體
- 不得以員警身分發表涉及偵查中案件、政治立場、歧視言論或貶低部門的內容。
- 不得發布執勤中拍攝的現場照片、影片或民眾個資。
- 媒體詢問一律轉交公共關係組(Media Relations)或現場最高主管,P-I/P-II 不得接受採訪。
4.9 伺服器專屬規範
- Metagaming(使用 OOC 資訊辦案)、Powergaming(強迫他人接受不合理結果)屬違紀,同時由 Staff 依 OOC 規則處理。
- 「腐敗警察」角色扮演須事先經 Staff 與局長室核准並登記,否則一律視為真實違紀處理。
- 上勤時必須在部門頻道打卡(Clock in),下勤打卡(Clock out),未打卡之執法行為不受部門保護。
第五章
制服、裝備與儀容
Uniform, Equipment & Appearance
上勤員警必須穿著所屬單位核定的制服並攜帶全套必備裝備;缺少密錄器或武器者不得出勤。
5.1 制服等級
| 等級 | 名稱 | 組成 | 使用時機 |
|---|---|---|---|
| Class A | 禮服 | 長袖深藍制服、領帶、警帽、皮製勤務腰帶、全部勳表 | 典禮、葬禮、法庭重大案件、晉升 |
| Class B | 標準勤務服 | 長袖或短袖深藍制服、無領帶 | 一般巡邏(預設) |
| Class C | 特勤服 | 經核准的戰術服或工作服(BDU) | Metro、SWAT、K9、空中支援、戰術警戒時 |
| 便衣 | Plainclothes | 商務或便服,警徽配掛於腰帶前方,槍枝遮蔽 | 刑事組、臥底、內部調查 |
5.2 制服配置
- 警徽(Badge):左胸口袋上方;名牌(Name Tag):右胸口袋上方。
- 階級臂章:雙袖上臂;服務年資臂章:左袖下方。
- 部門臂章(Shoulder Patch):雙肩下方。
- 勳表(Ribbon):名牌上方,依第十六章順序排列,Class B 得配戴。
- 密錄器(BWC):胸前中央,鏡頭不得被遮擋。
5.3 必備裝備(巡邏員警)
| 裝備 | 規定 |
|---|---|
| 制式手槍 | 慣用側,Level III 防奪槍套,膛內上膛 |
| 備用彈匣 | 至少 2 個 |
| 手銬 | 至少 1 副(建議 2 副) |
| TASER 電擊器 | 非慣用側(避免誤拔),須持有效認證 |
| OC 噴霧 | 腰帶前方 |
| 警棍 | 直式或伸縮式,須持有效認證 |
| 手電筒、無線電 | 必備 |
| 密錄器(BWC) | 必備,上勤前檢查電量與運作 |
| 止血帶(Tourniquet) | 必備 |
5.4 巡邏車配備
| 項目 | 備註 |
|---|---|
| 巡邏步槍(Patrol Rifle) | 鎖於車內槍架,僅限步槍認證員警取用 |
| 布袋彈霰彈槍(Beanbag Shotgun) | 漆成明顯顏色以與致命霰彈槍區分 |
| 40mm 非致命發射器 | 須持認證 |
| 急救包、AED、Narcan | 必備 |
| 交通錐、照明彈、滅火器 | 必備 |
| 破胎器(Spike Strip) | 須持認證 |
上勤前須執行車輛檢查(外觀損傷、燈號、警笛、後座無遺留物品),下勤前再檢查一次後座;後座發現遺留物品須回溯最後一名載運人犯的員警。
5.5 儀容
- 頭髮:男性不得蓋過衣領,女性長髮應盤起;不得染非自然髮色。
- 鬍子:可留整齊八字鬍;全臉鬍須須經醫療或宗教核准(特勤與便衣單位除外)。
- 刺青:穿著制服時,臉部、頸部、手部不得有可見刺青。
- 飾品:每手一枚戒指、一支手錶;不得配戴耳環(便衣除外)。
- 伺服器 EUP:只得使用部門公告的制服組合與編號,不得自行混搭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的制服元素。
第六章
巡邏勤務與無線電通訊
Patrol & Radio
LAPD 無線電以「白話優先、代碼為輔」為原則:不確定代碼時一律使用白話,緊急時永遠用白話。真實 LAPD 以 Code 系統為主,LASD 與 CHP 則使用 10-codes 與 11-codes;本伺服器各執法派系共用頻道,因此三套系統並用,優先順序為:白話 → LAPD Code → 10/11-codes。同一意思有兩種講法時(例如 Code 4 與 10-4 意義不同),以本章表格為準。
6.1 班次流程
- 點名(Roll Call):上勤前 10 分鐘於分局報到,由值勤指揮官或主管簡報:通緝、重點轄區、特別指示、前一班交接事項。
- 裝備檢查:主管抽查制服、裝備、密錄器、證照。
- 派遣:主管指定呼號、搭檔、巡區(Reporting District)。
- 上線:MDT 登入、無線電報到,例如:「6-Adam-12, show us clear and available.」
- 巡邏:主動巡邏、受理派遣、填寫攔停紀錄。
- 下勤(End of Watch, EOW):所有報告完成並送主管審核、證物入庫、車輛檢查、MDT 登出、無線電報告 EOW。
6.2 呼號格式
格式為 分局代號 – 單位類型 – 巡區號碼,例如 6-Adam-12 = Hollywood 分局、雙人巡邏車、12 號巡區。
| 字母 | 讀法 | 單位類型 |
|---|---|---|
| A | Adam | 雙人巡邏車(標準) |
| L | Lincoln | 單人巡邏車;主管亦使用 L 加 10/20 系列號碼 |
| X | X-ray | 額外勤務雙人車(Extra Patrol) |
| T | Tom | 交通巡邏車 |
| M | Mary | 交通機車 |
| W | William | 刑事組(Detective) |
| G | George | 幫派組(Gang Enforcement) |
| FB | Foot Beat | 徒步巡邏 |
伺服器主管呼號慣例:[分局]-L-10 值勤指揮官、[分局]-L-20 至 L-29 現場主管(Sergeant)、[分局]-L-30 以上分局長及指揮官。特勤單位:Metro SWAT 用 David-[號碼]、K9 用 K9-[號碼]、空中支援用 Air-[號碼]。
6.3 LAPD 音標字母(Phonetic Alphabet)
| A Adam | B Boy | C Charles | D David | E Edward | F Frank | G George |
|---|---|---|---|---|---|---|
| H Henry | I Ida | J John | K King | L Lincoln | M Mary | N Nora |
| O Ocean | P Paul | Q Queen | R Robert | S Sam | T Tom | U Union |
| V Victor | W William | X X-ray | Y Young | Z Zebra |
6.4 LAPD 勤務代碼(Codes)
| 代碼 | 意義 |
|---|---|
| Code 1 | 請回覆無線電(呼叫未回應時使用) |
| Code 2 | 緊急前往,不開警示燈與警笛,遵守交通規則 |
| Code 3 | 緊急前往,開啟警示燈與警笛(須符合 6.6 條件) |
| Code 4 | 現場已足夠,不需要更多支援 |
| Code 5 | 埋伏監控中,其他單位勿靠近該地點 |
| Code 6 | 下車於某地點進行調查(須報出地點) |
| Code 6-Adam | 調查中,可能需要支援,請附近單位留意 |
| Code 6-Charles | 對象可能為重罪通緝或持有武器,請支援 |
| Code 7 | 用餐休息 |
| Code 8 | 火警 |
| Code 30 | 無聲防盜警報 |
| Code 30-Ringer | 有聲防盜警報 |
| Code 37 | 查詢結果為失竊車輛或通緝 |
| Code 100 | 已就攔截位置(追緝或逃逸路線上) |
| Code Robert | 需要巡邏步槍到場 |
| Code Tom | 需要 TASER 到場 |
6.4.1 10-codes(伺服器統一表)
真實世界的 10-codes 由 APCO 於 1940 年代制定,各機關之後各自修改,同一代碼在不同機關可能意義不同;這也是 LAPD 與聯邦 FEMA 都改推白話的原因。本表以加州執法機關常見用法整理為本伺服器唯一標準,所有派系一律依此表。
| 代碼 | 意義 | 英文 | 備註 |
|---|---|---|---|
| 10-1 | 收訊不良 | Receiving poorly | |
| 10-2 | 收訊良好 | Receiving well | |
| 10-3 | 停止發話 | Stop transmitting | 主管或派遣用以淨空頻道 |
| 10-4 | 收到、了解 | Acknowledged | 不等於 LAPD Code 4 |
| 10-5 | 轉達 | Relay | |
| 10-6 | 忙碌,暫無法接案 | Busy | 可被緊急案件中斷 |
| 10-7 | 暫停勤務 | Out of service | 後接原因,例如「10-7 meal」等同 Code 7 |
| 10-8 | 恢復勤務,可接案 | In service | |
| 10-9 | 請重複 | Repeat | |
| 10-12 | 民眾或長官在旁 | Visitors present | 提醒發話者注意用詞 |
| 10-15 | 人犯在押 | Prisoner in custody | 後接人數與目的地 |
| 10-16 | 前往接運人犯 | Pick up prisoner | |
| 10-19 | 返回分局 | Return to station | |
| 10-20 | 位置 | Location | 「What's your 20?」 |
| 10-21 | 以電話聯絡 | Call by phone | 敏感內容改用電話 |
| 10-22 | 取消、不用前往 | Disregard | |
| 10-23 | 待命 | Stand by | |
| 10-27 | 駕照查詢 | Driver's license check | |
| 10-28 | 車籍查詢 | Registration check | |
| 10-29 | 通緝查詢 | Check for wants | 人或車皆可 |
| 10-31 | 犯罪進行中 | Crime in progress | |
| 10-32 | 持槍者 | Person with a gun | |
| 10-33 | 緊急,淨空頻道 | Emergency traffic | 等同 Emergency Traffic Only |
| 10-35 | 機密資訊 |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 改用電話或私人頻道 |
| 10-38 | 攔停車輛 | Traffic stop | 等同 LAPD Code 6 攔停通報,須報地點、車牌、車型 |
| 10-41 | 上勤 | Beginning tour of duty | |
| 10-42 | 下勤 | Ending tour of duty | 等同 EOW |
| 10-50 | 交通事故 | Traffic collision | 細分用 11-79 至 11-83 |
| 10-51 | 需要拖吊 | Tow truck needed | |
| 10-52 | 需要救護 | Ambulance needed | |
| 10-55 | 疑似酒駕 | Intoxicated driver | |
| 10-57 | 肇事逃逸 | Hit and run | |
| 10-62 | 與報案人會面 | Meet complainant | |
| 10-66 | 可疑人物 | Suspicious person | |
| 10-70 | 火警 | Fire | |
| 10-71 | 槍擊 | Shooting | 等同 Shots Fired 通報 |
| 10-76 | 前往途中 | En route | |
| 10-77 | 預計抵達時間 | ETA | |
| 10-78 | 需要支援 | Need assistance | 等同 Back-up Request |
| 10-79 | 通知法醫 | Notify coroner | |
| 10-80 | 追緝中 | Pursuit in progress | 仍須依 10.4 格式廣播 |
| 10-89 | 炸彈威脅 | Bomb threat | 現場禁用無線電與手機 |
| 10-90 | 銀行警報 | Bank alarm | |
| 10-96 | 精神危機對象 | Mental subject | 同 5150 |
| 10-97 | 抵達現場 | Arrived on scene | 加州 LASD/CHP 慣用 |
| 10-98 | 任務完成,可再派 | Assignment completed | 加州 LASD/CHP 慣用 |
| 10-99 | 查詢結果為通緝或失竊 | Wanted / stolen indicated | 等同 LAPD Code 37 |
6.4.2 11-codes(加州慣用)
| 代碼 | 意義 | 英文 |
|---|---|---|
| 11-24 | 棄置車輛 | Abandoned vehicle |
| 11-25 | 交通危害(路上障礙物) | Traffic hazard |
| 11-26 | 故障車輛 | Disabled vehicle |
| 11-41 | 需要救護車 | Request ambulance |
| 11-42 | 不需要救護車 | No ambulance needed |
| 11-44 | 死亡案件,通知法醫 | Deceased person / coroner |
| 11-48 | 提供載送 | Provide transportation |
| 11-79 | 交通事故,救護已派遣 | Collision, ambulance dispatched |
| 11-80 | 交通事故,重傷 | Collision, major injury |
| 11-81 | 交通事故,輕傷 | Collision, minor injury |
| 11-82 | 交通事故,僅財損 | Collision, property damage only |
| 11-83 | 交通事故,情況不明 | Collision, no details |
| 11-84 | 指揮交通 | Direct traffic |
| 11-85 | 需要拖吊 | Tow truck required |
| 11-98 | 與員警會合 | Meet the officer |
| 11-99 | 員警需要協助(最高緊急) | Officer needs help |
11-99 等同 LAPD「Officer Needs Help」:任一派系發出 11-99,全頻道立即進入緊急淨空,所有可用單位 Code 3 前往,適用 6.5 全部規定。濫用 11-99 或 Officer Needs Help 屬 C 類違紀。
6.4.3 三套系統對照(最常混淆)
| 情況 | 白話 | LAPD | 10/11-codes |
|---|---|---|---|
| 收到 | Roger / Copy | — | 10-4 |
| 現場不需支援 | No further units needed | Code 4 | — |
| 攔停或下車調查 | Out on a stop at… | Code 6 | 10-38 |
| 用餐 | Meal break | Code 7 | 10-7 meal |
| 抵達 | On scene | — | 10-97 |
| 結案可派 | Clear, available | — | 10-98 / 10-8 |
| 失竊車或通緝 | Hit on wants | Code 37 | 10-99 |
| 員警生命危險 | Officer needs help | Officer Needs Help | 11-99 |
6.5 緊急通報層級(由重到輕)
| 通報 | 意義 | 回應 |
|---|---|---|
| Officer Needs Help | 員警生命遭受立即威脅 | 所有可用單位 Code 3 前往,最高優先,空中支援與主管自動派遣 |
| Officer Down | 員警受傷倒地 | 同上,並派遣救護 |
| Shots Fired | 槍擊發生 | 附近單位 Code 3,主管前往 |
| Help Call | 員警需要立即協助但未達生命危險 | 附近單位 Code 3 |
| Back-up Request | 需要額外單位 | 指定或最近單位 Code 3 或 Code 2 |
| Assistance | 非緊急協助 | Code 2 |
緊急通報發出後,頻道進入「緊急淨空」(Emergency Traffic Only),除該事件相關通訊外全頻道靜默,直到發報員警或主管宣布「Code 4」並解除。
6.6 Code 3 使用條件
只有在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時才可使用 Code 3:(1) 有人生命或身體面臨立即威脅,或正在發生暴力重罪;(2) 獲派遣中心指定或主管核准,或屬上表 Officer Needs Help/Help Call。Code 3 駕駛仍須對公眾安全負責,路口應減速確認淨空,速度超過路況可承受範圍即屬違紀。
6.7 派遣優先順序
| 等級 | 案件類型 | 目標抵達時間(伺服器) |
|---|---|---|
| Emergency | 進行中的暴力犯罪、員警求援、持械 | 立即,Code 3 |
| Priority 1 | 剛發生的暴力犯罪、嫌犯可能仍在附近、重大事故 | 5 分鐘內 |
| Priority 2 | 進行中的非暴力犯罪、糾紛、可疑人物 | 10 分鐘內 |
| Priority 3 | 已結束案件報案、輕微事故、噪音 | 有空時 |
6.8 無線電紀律
- 開頭先報自己呼號,再報對象:「6-Adam-12 to 6-L-20.」
- 每次發話不超過 10 秒;長資訊改用 MDT 或電話。
- 攔停必報:呼號、Code 6、地點、車牌、車型顏色、乘員人數。
- 不得在無線電上嘻笑、爭吵、使用 OOC 內容或髒話。
- 嫌犯描述順序:性別、族裔、年齡、身高、體重、髮型、上衣、下著、鞋子、武器、逃逸方向。
第七章
交通執法
Traffic Enforcement
交通攔停是員警最常見、也最容易出事的勤務;每一次攔停都必須有可具體說明的違規或合理懷疑,並在攔停一開始就告知駕駛攔停原因。
7.1 一般攔停(Routine Traffic Stop)
- 確認依據:親眼目睹交通違規,或有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該車涉及犯罪。
- 通報:「6-Adam-12, Code 6, [地點], on [車牌], [顏色車型], [乘員數].」等待派遣確認車籍與通緝。
- 選擇位置:路肩寬、照明佳、非彎道或坡頂。
- 停車位置:巡邏車停於目標車後方約 1–1.5 個車身,車頭向左偏移約半個車寬,作為接近時的掩護。
- 燈光:夜間開啟遠光燈與探照燈照向目標車,干擾車內人員觀察。
- 接近:建議乘客側接近(Passenger-Side Approach)以避開車流;接近時觀察後座、腳踏墊、駕駛雙手。雙人車時另一名員警擔任掩護(Cover)站於後方 B 柱位置。
- 開場白:先表明身分與單位,先告知攔停原因再開始詢問(加州 2024 年起生效之規定,立即危險時除外)。
- 請求文件:駕照、行照、保險證明。
- 查詢:回車上以 MDT 查詢駕照狀態、通緝、車籍。
- 處置:口頭警告、開立罰單(Citation)或逮捕。
- 罰單:說明違規事項與出庭或繳款方式,請駕駛簽名;簽名僅代表承諾出庭而非認罪。拒簽者依法可帶回處理。
- 離開:確認駕駛安全匯入車流後再離開。
攔停時間限制:攔停時間應以處理該違規所需為限;若要延長攔停以調查其他犯罪(例如等待 K9 嗅聞),必須有獨立的合理懷疑,否則延長部分屬違法拘留。員警可要求駕駛與乘客下車,無需另外理由。
7.2 高風險攔停(Felony / High-Risk Stop)
適用於:Code 37 失竊車、持械嫌犯、暴力重罪嫌犯、追緝結束時。
- 至少 2 輛巡邏車、3 名員警,並通知主管與空中支援。
- 巡邏車停於目標車後方約 2–3 個車身,車門打開作為掩護,員警位於車門與 A 柱之間。
- 只由一名員警下令(Contact Officer,通常為主車駕駛),其餘員警持槍掩護,不得同時喊話。
- 標準指令順序(以擴音器):
- 駕駛熄火,把鑰匙丟出車窗外。
- 所有乘客雙手伸出車窗,保持不動。
- 駕駛用外側把手開門,下車,雙手舉高。
- 慢慢轉身 360 度(讓員警檢查腰際)。
- 面向前方,倒退走向員警聲音方向,停止,跪下,雙手放頭上,腳踝交叉。
- 由掩護員警上前上銬、搜身,帶至巡邏車後方。
- 依序對每名乘客重複上述步驟。
- 所有人帶離後,由至少 2 名員警以掩護隊形清查車內(Clearing the Vehicle),確認無人後宣布 Code 4。
- 高風險攔停期間員警可持槍指向對象,但須符合第九章持槍規定,並於事後記錄。
7.3 酒駕/藥駕(DUI)
- 觀察階段:駕駛行為(蛇行、急煞、夜間未開燈)、攔停後的言語、氣味、眼睛、動作。
- 標準化現場清醒測試(SFST):
- 水平凝視眼震(HGN)
- 直線行走轉身(Walk and Turn)
- 單腳站立(One-Leg Stand)
- 初步呼氣測試(PAS):作為逮捕前的參考。
- 逮捕:有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後逮捕,並告知加州默示同意法(Implied Consent):駕駛必須接受呼氣或抽血檢測,拒絕將導致駕照吊銷等後果。
- 化學測試:於分局或醫院進行,結果記入報告。
- 車輛:依政策扣押或交由清醒且有駕照的同車人員駛離。
- 涉及受傷或死亡的 DUI 事故,通知交通局重大事故調查小組。
7.4 交通事故(Traffic Collision)
- 抵達後先停車阻擋車流保護現場,開啟警示燈,放置交通錐或照明彈。
- 確認傷者、呼叫救護(LAFD),必要時呼叫拖吊與消防。
- 分開詢問各方駕駛與目擊者,檢查駕照、行照、保險。
- 拍照記錄:車輛最終位置、損傷、煞車痕、路況、號誌。
- 填寫交通事故報告(Traffic Collision Report, TCR),判定主因與違規方。
- 肇事逃逸(Hit and Run):立即廣播車輛描述與逃逸方向。
- 死亡或重傷事故:保持現場原狀,通知所屬交通局(Central/South/Valley/West Traffic Division)與多專業事故調查小組(Multi-Disciplinary Collision Investigation Team, MCIT),由其接手。
7.5 車輛扣押與清點
- 扣押原因須依伺服器法典(例如無照駕駛、駕駛人被逮捕且無人可接手、車輛違停阻礙交通、車輛為證物)。
- 扣押前應依政策進行清點(Inventory):記錄車內貴重物品,以保護車主與部門;清點不得作為搜索犯罪證據的藉口。
- 填寫扣押報告,記錄拖吊公司、原因、清點清單、員警呼號。
第八章
盤查、逮捕、搜索與扣押
Detention, Arrest, Search & Seizure
本章規定員警「怎麼做」;各罪名構成要件與刑度以伺服器法典為準。員警每一次限制他人自由或搜索,都必須能在報告中寫出依據的法律標準與具體事實(Articulable Facts)。
8.1 三種接觸層級
| 層級 | 英文 | 法律標準 | 員警可以做 | 對象可以 |
|---|---|---|---|---|
| 自願接觸 | Consensual Encounter | 不需任何理由 | 詢問、請求出示證件 | 拒絕回答、直接離開 |
| 拘留盤查 | Detention(Terry Stop) | 合理懷疑 Reasonable Suspicion | 暫時留置、詢問、合理時間內調查 | 不可離開;可保持沉默 |
| 逮捕 | Arrest | 相當理由 Probable Cause | 上銬、搜身、帶回羈押 | 享有 Miranda 權利 |
- 員警應清楚讓對象知道其處於哪一層級,例如:「你現在被拘留,不能離開。」
- 拍身搜查(Pat-Down / Frisk):只能在有合理懷疑對象持有武器時,針對外衣拍查武器;摸到明顯不是武器的物品不得取出(除非一摸即知為違禁品)。
8.2 搜索的依據
無令狀搜索原則上違法,除非符合下列例外之一,並應在報告寫明是哪一種:
| 例外 | 要件 | 範圍 |
|---|---|---|
| 同意搜索 Consent | 對方自願同意,無威脅利誘;可隨時撤回 | 以同意的範圍為限 |
| 逮捕附帶搜索 Search Incident to Arrest | 合法逮捕 | 人身與立即可及範圍;車內僅在被逮捕人可接觸車內或合理相信車內有該罪證據時 |
| 車輛例外 Automobile Exception | 相當理由相信車內有犯罪證據或違禁品 | 車內任何可能藏放該物之處 |
| 一目了然 Plain View | 員警合法所在位置,物品違法性立即明顯 | 僅限該物 |
| 緊急情況 Exigent Circumstances | 證據即將滅失、有人生命危險、緊追現行犯 | 以消除緊急狀態所需為限 |
| 假釋/緩刑搜索 Parole / Probation Search | 對象為假釋人或附搜索條件之緩刑人(加州特有) | 依其條件,不可藉此騷擾 |
| 清點 Inventory | 依政策扣押車輛或羈押人犯 | 依標準清點程序 |
必須申請令狀的情況:進入住宅(除非緊急或同意)、搜索手機內容、追蹤器、抽血(DUI 對象拒絕時)。令狀由偵查員警撰寫宣誓書(Affidavit),經伺服器法官簽發;進入住宅執行令狀前須先敲門表明身分與來意(Knock and Announce)。
8.3 逮捕程序
- 清楚告知:「你被逮捕了,罪名是……」
- 上銬:雙手置於背後,手銬雙重上鎖(Double Lock)防止越勒越緊;體型或傷勢不適合時可前銬,須記錄原因。
- 搜身:同性別員警優先;異性搜身時須有第二名員警在場並開啟密錄器。
- 檢查傷勢:有傷或主訴不適,先送醫再羈押。
- 載運:放入後座並繫安全帶;載運前後都要檢查後座;無線電報出出發地點與目的地。人犯不得單獨留在車上或拘留室外無人看管。
- 輕罪可依法開立出庭通知書(Citation Release)就地釋放;不符合條件者帶回分局。
8.4 Miranda 權利
- 何時必須告知:對象處於「羈押狀態(Custody)」且員警要進行「訊問(Interrogation)」時。兩者缺一即不需要,但宣讀不會錯。
- 必須照本宣讀附錄中的 Miranda 卡片全文,不得自行改寫或省略。
- 對象必須明確表示理解並願意談話(Waiver),才可訊問;回答模糊時應澄清。
- 對象一旦要求律師,所有訊問立即停止,直到律師在場;要求保持沉默時,同樣停止,並在報告中記錄時間。
- 未成年人(17 歲以下):加州規定在羈押訊問前必須先讓其諮詢律師,且不得放棄此權利;違反者口供不得作為證據。
- 未告知或違反 Miranda 而取得的口供在法庭上不得使用,本部門另視為 C 類違紀。
8.5 羈押(Booking)
- 進入分局羈押區前,武器鎖入槍櫃(羈押區內不得攜帶槍械)。
- 再次搜身、清點並封存個人財物,人犯與員警雙方確認簽名。
- 查詢通緝、指紋、拍照(Mugshot)。
- 醫療檢傷問答:受傷、疾病、藥物、自殺風險(有風險者通知主管並持續監看)。
- 電話權:羈押後 3 小時內可以撥打至少 3 通電話(加州 PC §851.5),與律師的通話不得監聽。
- 撰寫逮捕報告,由主管審核後提交伺服器 DA。
- 外國籍人犯應告知其可通知所屬國領事館。
8.6 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不得與成年人犯關在一起(視線與聲音都必須隔離)。
- 應盡快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 學校內執法應通知學校行政人員,並優先由校園警察處理。
8.7 精神疾病與危機對象
- 對象因精神疾病而對自己或他人有危險,或嚴重失能時,可依加州 WIC §5150 進行 72 小時精神評估留置;這不是逮捕。
- 優先請求精神評估小組(Mental Evaluation Unit, MEU)或 SMART 小組協助。
- 應以降低衝突為原則,給予時間與空間,除非有立即危險。
8.8 約束器具與載運補充
- 腳部約束帶(Hobble Restraint Device):對上銬後仍踢踹的對象,可用以約束雙腳。禁止將腳部約束與手銬連在一起(Hog-tie),此姿勢有窒息致死風險,違反者屬 D 類違紀。
- 使用腳部約束後,對象應保持坐姿或側躺,並持續觀察呼吸與意識。
- 防吐套(Spit Sock):對象吐口水或咬人時可使用;對象有嘔吐、呼吸困難或意識不清時不得使用。
- 異性或未成年人載運:出發時以無線電報出起點、目的地與里程數,抵達時再報一次里程數,以保護員警免於不實指控。
- 醫院看管:人犯送醫時至少一名員警全程看管,不得離開視線;人犯以手銬固定於病床,員警槍枝置於遠離人犯一側。醫療人員要求解開手銬時,由員警判斷並報告主管。
- 人犯在羈押或載運中失去意識、呼吸困難,立即呼叫救護並開始急救,事後依重大武力事件程序通報(羈押中死亡屬 CUOF)。
8.9 移民身分(Special Order 40)
- LAPD 自 1979 年起實施 Special Order 40:員警不得以查明他人移民身分為目的而主動盤查或採取執法行動,也不得因非法入境本身逮捕任何人。
- 加州法律(California Values Act)亦限制地方警察協助聯邦移民執法。
- 移民身分不影響民眾報案、作證或接受協助的權利;被害人與證人不得被詢問移民身分。
- 對象因其他犯罪被逮捕,依正常程序處理;聯邦機關的移民拘留請求一律呈報值勤指揮官,依部門政策與法律處理。
- 伺服器設有移民執法相關派系或劇情時,依 Staff 公告的 RP 規則辦理。
第九章
武力使用
Use of Force
部門最高原則是尊重人命(Reverence for Human Life):員警只能使用客觀合理(Objectively Reasonable)的武力,而致命武力只能在「必要」(Necessary)時使用——這是加州 PC §835a 自 2020 年起的標準,比全國通行的「合理」標準更嚴格。
9.1 判斷標準
- 客觀合理:以一名受過相同訓練、處於相同情境的合理員警,在當下所知資訊判斷,不以事後諸葛評斷。
- 整體情境(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加州要求審查員警在用武前的戰術行為;員警自己製造出不必要的危險(例如無故衝進封閉空間)而導致必須開槍,可被判定違反政策。
- 考量因素:犯罪嚴重性、對象是否構成立即威脅、是否積極抗拒或逃逸、人數與體型差異、武器、對象是否有精神疾病或醉態、可用的替代方案、時間是否允許。
9.2 降低衝突(De-escalation): PATROL
在安全可行時,員警應使用降低衝突技巧以減少或避免武力:
| 字母 | 英文 | 做法 |
|---|---|---|
| P | Planning | 抵達前先跟搭檔分配角色:誰說話、誰掩護、誰持非致命武器 |
| A | Assessment | 持續評估威脅、環境、對象狀態 |
| T | Time | 爭取時間:不急的事就不急,時間通常對員警有利 |
| R | Redeployment / Containment | 拉開距離、找掩體、包圍封鎖,而非貼近 |
| O | Other Resources | 請求主管、TASER、40mm、K9、MEU、空中支援、SWAT |
| L | Lines of Communication | 由一人負責溝通,冷靜、清楚、重複、給對方選擇 |
9.3 武力選項
武力選項不是逐級往上的階梯;員警可依威脅直接選用合理的選項,威脅下降時武力也必須立即下降。
| 對象行為 | 合理的武力選項(參考) |
|---|---|
| 配合 | 員警在場、口頭指令、上銬 |
| 消極抗拒(不動、癱軟) | 堅定抓握、壓制關節技、合力搬移 |
| 積極抗拒(掙脫、拉扯、逃跑) | 控制技、摔倒、OC 噴霧、TASER |
| 攻擊(揮拳、踢擊、威脅傷害) | TASER、警棍、40mm、布袋彈、K9、徒手打擊 |
| 致命威脅(持槍、持刀逼近、以車撞人以外的致命攻擊) | 致命武力(須符合 9.4) |
9.4 致命武力(Deadly Force)
只有在員警合理相信下列情況之一,且沒有其他合理可行的替代方案時,才能使用致命武力:
- 為保護員警本人或他人免於**立即(Imminent)**的死亡或重傷威脅。
- 為逮捕正在逃亡、且其所犯重罪曾造成或威脅造成死亡或重傷的嫌犯,且合理相信若不立即逮捕,該嫌犯將對他人造成死亡或重傷。
補充規定:
- 「立即」指對方有能力、機會且顯示出意圖立刻造成死亡或重傷;單純持有武器但未構成立即威脅者,不得開槍。
- 可行時,應先表明員警身分並警告將使用致命武力。
- 不得僅為保護財產而使用致命武力。
- 不得對只對自己構成危險的人使用致命武力(例如持刀自傷者)。
- 對行駛中車輛開槍:禁止,除非車內人員正以車輛以外的方式(例如開槍)立即威脅員警或他人生命;員警應移離車輛行進路線,而非站在車前開槍。
- 鳴槍警告:本伺服器一律禁止。
- 持槍與瞄準(Drawing and Exhibiting):只有在員警合理相信情況可能升高到需要致命武力時才能拔槍;危險解除應立即收槍。不必要的拔槍本身就屬違反政策。
9.5 禁止的技術
| 禁止事項 | 依據 |
|---|---|
| 頸動脈壓制(Carotid Restraint)與鎖喉(Chokehold) | 加州 Gov Code §7286.5 全面禁止 |
| 會造成體位性窒息的壓制(例如壓住俯臥對象背部或頸部) | 加州法律禁止訓練與使用;上銬後應盡快讓對象側躺或坐起 |
| 對已上銬且已受控制者使用任何打擊或 TASER | 部門政策,屬 E 類違紀 |
| 以警棍或其他物品擊打頭部(除非符合致命武力) | 頭部打擊視同致命武力 |
| 在集會遊行以 40mm 或催淚瓦斯驅散人群 | 加州法律限制:只能用於防衛立即威脅,不得對準頭、頸 |
| 以巡邏車撞擊人員或衝撞車輛(未符合致命武力) | 視同致命武力,見第十章 |
9.6 非致命武器使用規定
- TASER:瞄準背部或下半身;避免頭、頸、胸口、生殖器。每次電擊週期後重新評估,最多 3 個週期,之後須改用其他方式或說明理由。避免對懷孕者、年長者、兒童、高處人員、易燃物附近或水中對象使用。
- OC 噴霧:短促噴擊,噴後盡快協助沖洗;不得對已上銬者使用。
- 40mm/布袋彈:瞄準大肌肉群(大腿、臀部、腹部),不得瞄準頭、頸、脊椎、胸口;距離依訓練規定。
- K9:只用於搜尋與逮捕重罪或持械嫌犯;咬住後應盡快下令放開。
9.7 用武後義務
- 威脅解除後立即停止武力,控制對象。
- 提供醫療協助:檢查傷勢,呼叫救護,必要時自行急救(止血、CPR)。
- 通知主管到場,任何武力使用都要通報,包括拔槍指向他人。
- 保存證據與密錄器影像。
- 當班結束前完成武力使用報告。
9.8 武力事件分類與審查
| 類別 | 定義 | 調查單位 | 審查與裁決 |
|---|---|---|---|
| 非重大武力(Non-Categorical Use of Force, NCUOF) | 徒手控制、TASER、OC、40mm、布袋彈、K9 未住院等,未造成住院 | 現場主管(Sergeant)調查,值勤指揮官審核 | 指揮鏈判定 |
| 重大武力(Categorical Use of Force, CUOF) | 員警開槍(含誤擊 Unintentional Discharge)、頭部打擊、造成住院的傷害、K9 咬傷住院、羈押中死亡、使用禁止技術 | 武力調查組(FID) | 武力審查委員會(Use of Force Review Board)建議,警察委員會(BOPC)最終裁決 |
裁決結果分三個面向各自判定:(1) 戰術(Tactics);(2) 拔槍與持槍(Drawing and Exhibiting);(3) 武力本身(Use of Force)。每一項為「符合政策」(In Policy)或「違反政策」(Out of Policy)。任一項違反政策即送懲戒程序(見第十七章)。
第十章
車輛追緝政策
Vehicle Pursuit Policy
追緝本身是一種武力:只有當立即逮捕嫌犯的必要性大於追緝對公眾、員警與嫌犯造成的危險時,才可以開始或持續追緝;任何時候危險大於必要性,就必須終止。
10.1 可以追緝的條件
| 嫌犯涉及 | 是否可追緝 |
|---|---|
| 暴力重罪(殺人、搶劫、綁架、持械攻擊、劫車) | 可以 |
| 其他重罪(竊車、入室竊盜) | 可以,持續權衡危險 |
| 酒駕或藥駕且駕駛行為危及他人 | 可以 |
| 輕罪 | 須主管核准 |
| 純交通違規(Infraction) | 禁止追緝;記錄車牌,事後追查 |
10.2 權衡因素(每 30 秒重新評估)
- 時段、車流、行人、天候、路面、能見度。
- 速度相對於速限與路況。
- 是否進入住宅區、學校、商圈。
- 嫌犯身分是否已知(已知就可以事後逮捕)。
- 空中支援是否已接手監視。
- 員警自身駕駛能力與車況。
10.3 參與單位與分工
| 角色 | 職責 |
|---|---|
| 主車(Primary) | 最先追緝的單位,負責廣播,保持安全距離跟隨 |
| 次車(Secondary) | 接手廣播,讓主車專心駕駛 |
| 主管(Supervisor) | 監督並控制追緝,有權隨時下令終止;未到場也可透過無線電控制 |
| 空中支援(Air Unit) | 一旦報出「Air has the eyeball」,地面單位改為非緊急跟隨或至攔截點,由空中引導 |
- 參與追緝的地面單位最多 3 輛(主車、次車、主管),主管另行授權者除外。其他單位平行跟隨(Paralleling)屬違紀。
- 不得擔任主車的單位:P-I 試用期員警、載有人犯或民眾的車、無標誌便衣車、機車(機車在巡邏車到達後必須退出)。
10.4 追緝廣播格式
「6-Adam-12, in pursuit, northbound Vine from Sunset, speed 60, for 211 suspect, black sedan, 2 occupants, moderate traffic.」——呼號、正在追緝、方向與位置、速度、追緝原因、車輛描述、乘員數、路況。之後每次轉彎或明顯變化都要更新。
10.5 禁止事項
- 逆向追緝(包括高速公路逆向)。
- 車隊式追緝(Caravanning)與超車競速。
- 未經授權在路上設置路障;設置路障屬致命武力,只能在符合第九章 9.4 時經主管核准。
- 以巡邏車撞擊嫌犯車輛(Ramming),除非符合致命武力標準。
- 追緝中對嫌犯車輛開槍(見第九章 9.4)。
10.6 PIT 與破胎器
- PIT(Precision Immobilization Technique):只能由持有 PIT 認證的員警執行,須主管核准,速度原則上在 35 mph(約 56 km/h)以下;高於此速度的 PIT 視同致命武力。不得對機車、敞篷貨車載人、明顯載有兒童的車輛執行。
- 破胎器(Spike Strip):由認證員警在嫌犯前方預先部署,部署者須有掩體並在通過後立即收回;不得對機車使用。
10.7 終止追緝
以下情況必須終止,並廣播「Pursuit terminated」,關閉警示燈警笛,恢復遵守交通規則:
- 主管下令。
- 危險明顯大於立即逮捕的必要性。
- 失去嫌犯車輛視線超過合理時間。
- 嫌犯身分已確認且可以事後逮捕,且繼續追緝危險升高。
- 員警車輛故障或發生事故。
10.8 徒步追逐(Foot Pursuit)
- 開始前先想:包圍封鎖往往比追逐更安全。
- 立即廣播:「Foot pursuit」、方向、嫌犯描述、是否持械。
- 禁止搭檔分頭追;單獨員警不得進入建物或封閉區域,應改為封鎖等待支援。
- 不得一手持槍一手攀爬或扭打。
10.9 事後報告
每次追緝結束後,主車員警撰寫追緝報告(Pursuit Report),主管填寫追緝審查表,由值勤指揮官與分局長簽核;追緝造成任何人受傷或死亡時,送交審查委員會。
第十一章
槍械與非致命武器管理
Weapons Management
員警只能攜帶並使用部門核發或核准、且本人持有有效認證的武器;認證過期即喪失該武器的使用資格,直到重新通過檢定。
11.1 武器與認證要求
| 武器 | 最低階級 | 認證 | 重新檢定週期(伺服器) |
|---|---|---|---|
| 制式手槍 | P-I | 學院射擊資格 | 每 30 天 |
| TASER | P-I | 學院 M4 | 每 60 天 |
| OC 噴霧、警棍 | P-I | 學院 M4 | 每 60 天 |
| 布袋彈霰彈槍 | P-II | 非致命武器課程 | 每 60 天 |
| 40mm 發射器 | P-II | 非致命武器課程 | 每 60 天 |
| 巡邏步槍(Patrol Rifle) | P-III | 步槍課程 + 射擊檢定 | 每 30 天 |
| 破胎器 | P-II | EVOC 進階 | 每 60 天 |
| PIT | P-III | EVOC 進階 + 實車測驗 | 每 60 天 |
| SWAT 專用武器 | SWAT 隊員 | SWAT 內部訓練 | 由 SWAT 主管規定 |
射擊檢定由訓練處(Training Division)的射擊教官(Range Master)執行,合格標準:固定靶 80%、情境射擊無誤擊無辜目標。
11.2 攜帶與保管
- 執勤時手槍膛內上膛,置於防奪槍套。
- 不得私自改裝武器或使用非核准彈藥。
- 長槍須鎖於巡邏車槍架,取用時無線電通報「Code Robert」或告知主管。
- 武器遺失或被奪,應立即廣播並報告主管,視情況屬 C 至 E 類違紀。
- 下勤離開部門時,長槍與非致命武器一律繳回軍械室(Kit Room)並登記。
11.3 誤擊(Unintentional Discharge)
任何非故意擊發一律屬重大武力事件(CUOF),由 FID 調查;未造成傷害的誤擊最低 B 類違紀,造成傷害者最低 D 類。
11.4 下勤攜槍
- 宣誓員警下勤可攜帶部門核准之手槍,須同時攜帶警徽與證件。
- 飲酒、服用影響判斷的藥物後不得攜槍。
- 下勤開槍視同執勤中開槍,適用第九章全部規定與 FID 調查。
第十二章
證據、密錄器與報告撰寫
Evidence, BWC & Reports
沒寫進報告的事等於沒發生,沒拍到的事很難證明;每一件案件都以 DR 號碼(Division of Records Number)串連報告、證物與影像。
12.1 DR 號碼
- 格式:
[年份2碼]-[分局2碼]-[流水號5碼],例如26-06-00123(2026 年 Hollywood 分局第 123 號)。 - 每起刑案、逮捕、武力事件、交通事故都要取得 DR 號碼;同一事件的所有報告與證物共用同一號碼。
12.2 證物處理與保管鏈(Chain of Custody)
- 拍照:原始位置、標尺、全景與近景。
- 戴手套採集,避免污染。
- 分別封裝、標示:DR 號碼、品項、採集地點、時間、採集員警。
- 槍枝:先確認安全(退彈、膛室淨空),彈藥另行封裝。
- 毒品:當場秤重,由兩名員警見證、雙封條,見證員警簽名。
- 金錢:由兩名員警分別清點,金額一致後雙簽。
- 數位證物:手機關閉網路或放入屏蔽袋,申請令狀後才檢視內容。
- 當班結束前送交財物組(Property Division)入庫。
- 每次移交都在保管紀錄上簽名、註明時間;任何斷鏈都可能讓證據在法庭被排除。
12.3 密錄器(Body-Worn Video, BWV)
- 何時開啟:在開始任何調查或執法行動之前(攔停、盤查、受理派遣案件抵達前、追緝、搜索、逮捕、武力使用)。
- 何時關閉:事件完全結束、員警離開現場或人犯完成羈押。關閉前口述原因與時間。
- 不得錄影:更衣室與廁所(除非執法需要)、與同事私人交談、與線民見面(經主管核准)、醫院內與執法無關的病患。
- 未開啟、提前關閉或遮擋鏡頭屬 B 類違紀;為隱匿不當行為而故意不開啟屬 E 類。
- 重大事件(員警開槍、羈押中死亡)影像,部門依加州規定原則上於 45 天內公開,除非會嚴重妨礙偵查。
- 伺服器做法:使用遊戲內錄影或 OOC 錄影工具作為 BWV 紀錄,並在報告中附上檔案或連結。
12.4 報告種類
| 報告 | 何時撰寫 | 審核人 |
|---|---|---|
| 逮捕報告 Arrest Report | 每次逮捕 | 現場主管,當班結束前 |
| 調查報告 Investigative Report (IR) | 犯罪報案、無嫌犯之刑案 | 現場主管 |
| 武力使用報告 Use of Force Report | 任何武力使用 | 調查主管、值勤指揮官 |
| 交通事故報告 Traffic Collision Report | 交通事故 | 現場主管 |
| 現場訪談卡 Field Interview (FI) Card | 盤查但未逮捕 | 不需審核,登錄 MDT |
| 追緝報告 Pursuit Report | 每次追緝 | 值勤指揮官、分局長 |
| 員工報告 Employee's Report | 內部事項、自我報告、建議 | 指揮鏈 |
| 每日勤務紀錄 Daily Field Activities Report (DFAR) | 每一班 | 現場主管 |
12.5 報告撰寫標準
- 第一人稱、過去式、依時間順序。
- 寫事實不寫結論:寫「對象雙眼泛紅、口齒不清、身上有酒味」,不寫「對象喝醉了」。
- 明確寫出攔停或拘留的合理懷疑、逮捕的相當理由、搜索的法律依據。
- 寫出每項罪名的構成事實(對照伺服器法典)。
- 記錄 Miranda:時間、宣讀員警、對象回應。
- 列出證物、目擊者、密錄器影像、在場所有員警呼號。
- 任何武力使用都要說明:對象行為、員警當下的判斷、使用的武力與部位、效果、何時停止、醫療處置。
- 不得與其他員警「對口供」撰寫;每名員警寫自己親身經歷的部分。
- 報告提交後如需修正,只能以補充報告(Supplemental Report)方式,不得改寫原報告。
第十三章
特殊單位與遴選
Specialized Units
特殊單位是部門的精英職位,全部採公開遴選,不得由主管私下指派;隊員每 60 天接受一次續任評鑑,未達標者調回巡邏。
13.1 單位一覽
| 單位 | 英文 | 職掌 | 呼號 | 最低資格(伺服器) |
|---|---|---|---|---|
| Metro 治安強化排 | Metropolitan Division B/C Platoon | 高犯罪區域機動強化巡邏 | Metro + 號碼 | P-II 滿 30 天,無 C 類以上違紀 |
| SWAT | Metro D Platoon | 武裝路障、人質、高風險令狀執行 | David + 號碼 | P-III 滿 30 天,射擊 90%,體能與情境測驗,60 天內無成立違紀 |
| K9 | Metro K9 Platoon | 嫌犯搜尋、毒品與爆裂物偵測 | K9 + 號碼 | P-II 滿 30 天,K9 課程 |
| 騎警 | Metro Mounted Platoon | 群眾管理、典禮 | Mounted + 號碼 | P-II,騎乘測驗(伺服器有馬匹時開放) |
| 空中支援 | Air Support Division | 追緝監視、搜尋、空中指揮 | Air + 號碼 | P-II,飛行測驗;觀察員與駕駛分開認證 |
| 拆彈小組 | Bomb Squad(Emergency Services Division) | 可疑爆裂物 | Bomb + 號碼 | P-III,專業課程 |
| 搶劫殺人組 | Robbery-Homicide Division (RHD) | 重大殺人、連續搶案、員警被害案 | 刑事呼號 | Detective II |
| 重大犯罪組 | Major Crimes Division | 恐怖主義、組織犯罪、情報 | 刑事呼號 | Detective II |
| 幫派與毒品組 | Gang and Narcotics Division (GND) | 幫派情資、毒品偵查、臥底 | George + 號碼 | Detective I 或 P-III |
| 交通局 | Traffic Divisions | 交通執法、重大事故調查(MCIT) | Tom/Mary | P-II,交通事故調查課程 |
| 分局刑事組 | Area Detectives | 轄區刑案後續偵查 | William + 號碼 | Detective I |
| 精神評估小組 | Mental Evaluation Unit (MEU) | 精神危機事件 | MEU + 號碼 | P-II,危機處理課程 |
| 談判小組 | Crisis Negotiation Team (CNT) | 人質與路障談判 | CNT + 號碼 | Detective 或 P-III,談判課程 |
| 內部調查組 | Internal Affairs Group (IAG) | 員警違紀調查 | 不使用公開呼號 | Sergeant 或 Detective II 以上,3 個月內無任何成立違紀 |
| 武力調查組 | Force Investigation Division (FID) | 重大武力事件調查 | FID + 號碼 | Detective II 或 Sergeant II 以上 |
13.2 遴選程序
- 單位主管公告缺額與資格。
- 書面申請,附上直屬主管推薦與近 60 天考績。
- 資格與懲戒紀錄審查。
- 專業測驗(射擊、體能、駕駛、筆試、情境演練,依單位而定)。
- 單位口試委員會。
- 試用期 14 天,由單位主管決定是否留任。
13.3 SWAT 出動條件
下列情況由現場指揮官(Lieutenant 以上或值勤指揮官)請求 SWAT:
- 武裝嫌犯據守建物或車內拒絕投降(Barricaded Suspect)。
- 人質事件。
- 狙擊手或主動威脅持續中且巡邏單位火力不足。
- 高風險逮捕令或搜索令(嫌犯已知持有重型武器或有暴力前科)。
- 重要人物保護。
SWAT 抵達後由 SWAT 指揮官負責戰術行動,現場指揮官仍負責外圍封鎖與整體指揮。巡邏員警在 SWAT 抵達後不得自行進攻。
13.4 刑事偵查流程
- 案件分派:刑事組長依案件類型與可破性(Solvability Factors)分派。
- 後續偵查:現場勘查、證人訪談、監視器、通聯(須令狀)、鑑識。
- 訊問嫌犯:全程錄影,遵守 Miranda;不得承諾不起訴或減刑。
- 申請令狀:撰寫宣誓書送伺服器法官。
- 移送:將完整案卷(Case Package)送交伺服器 DA 決定起訴(Filing)。
- 出庭:主辦探員應出庭作證,並事先準備證據清單。
- 結案標示:已逮捕起訴(Cleared by Arrest)、例外結案(Cleared Other)、懸案(Open, Inactive)。
第十四章
重大事件應變
Critical Incidents
所有重大事件都採用事故指揮系統(Incident Command System, ICS):第一個抵達的員警就是現場指揮官,直到被更高階或更適合的人正式接手並廣播為止。
14.1 ICS 基本架構
| 位置 | 職責 |
|---|---|
| 現場指揮官 Incident Commander (IC) | 全盤負責,指定指揮所,廣播自己為 IC |
| 指揮所 Command Post (CP) | 設在內圍封鎖線外安全處,所有到場單位向 CP 報到 |
| 內圍封鎖 Inner Perimeter | 直接控制危險區域,只有戰術人員 |
| 外圍封鎖 Outer Perimeter | 管制交通與民眾,防止嫌犯逃出 |
| 集結區 Staging Area | 待命單位集結處,不得自行進入現場 |
接手時廣播:「6-L-10, I am assuming command, Command Post at [地點].」
14.2 戰術警戒(Tactical Alert)
- 由值勤指揮官或更高層宣布,可為分局級、局級或全部門。
- 宣布後:當班人員一律延長勤務(Hold Over),暫停非緊急派遣,休假可被召回。
- 機動應變部隊(Mobile Field Force):每隊 1 名 Lieutenant、4 名 Sergeant、約 40 名員警(伺服器可縮編),負責群眾管理與暴動應變。
- 群眾驅散須先以擴音器宣讀解散令,並給予合理離開時間與路線。
14.3 武裝路障與人質
- 封鎖、隔離、疏散:建立內外圍,疏散鄰近民眾。
- 不得主動攻堅,時間對員警有利。
- 現場指揮官請求 SWAT 與談判小組(CNT)。
- 巡邏員警在掩體後監視出口,不得與嫌犯談判讓步(例如交換人質、提供武器車輛);需要時只做基本溝通,等待 CNT。
- 若嫌犯開始殺害人質,巡邏員警可在 SWAT 未到前採取立即行動。
14.4 主動槍手(Active Shooter)
原則:先阻止殺戮,再阻止死亡(Stop the Killing, then Stop the Dying)。
- 第一批抵達的員警不等待 SWAT,立即組成接觸小組(1–4 人)朝槍聲方向前進。
- 經過傷者時不停下救援,優先找到並制止槍手。
- 槍手被制止後,建立救援小組(Rescue Task Force)與消防救護一起進入搶救傷者。
- 廣播:槍手位置、外觀、武器、傷者位置、安全通道。
14.5 員警開槍事件(Officer-Involved Shooting, OIS)
涉案員警:
- 制止威脅,控制並搜身嫌犯。
- 廣播:「Shots fired, officer needs help」,報出位置與傷者。
- 威脅解除後立即提供醫療救護。
- 不得移動證物(彈殼、武器),除非有安全需要。
第一名到場主管:
- 向每名涉案員警個別取得公共安全陳述(Public Safety Statement, PSS),內容只限:是否開槍、開槍方向、有無傷者、有無逃逸嫌犯及描述、證物與武器位置、目擊者位置。PSS 是強制回答的,但不得追問細節。
- 分開並監看所有涉案員警:不得互相交談、不得討論案情、不得使用手機傳訊討論。每名員警由一名非涉案員警陪同。
- 封鎖現場為犯罪現場,記錄所有進出人員。
- 通知值勤指揮官、FID、PSB、局長室。
後續:
- FID 接手全部調查,收取涉案員警槍枝並當場以等量彈藥補發替換槍枝(真實做法)。
- 涉案員警帶回分局,可要求律師與工會代表;正式陳述由 FID 進行。
- 涉案員警強制停勤至少 3 天(行政休假,非懲戒),並須接受行為科學組(Behavioral Science Services)心理評估後才能回勤。
- 致手無寸鐵者死亡的事件,依加州法律由州司法部(CA DOJ)獨立調查是否涉及刑責;其餘由地檢署審查。
- FID 完成報告後送武力審查委員會與 BOPC 裁決(見第九章 9.8)。
14.6 員警受傷或殉職(Officer Down)
- 現場:救護優先,其他單位控制嫌犯與現場。
- 分局:值勤指揮官指派一名主管全程陪同受傷員警至醫院,並由分局長或更高層親自通知家屬(不得以電話或無線電通知)。
- 殉職員警:部門葬禮(Class A 禮服)、半旗、黑色警徽帶(Mourning Band)配戴至葬禮後;伺服器可舉辦 RP 葬禮。
第十五章
跨機關協作與管轄權
Inter-Agency & Jurisdiction
LAPD 的轄區是洛杉磯市(City of Los Angeles)的市界範圍;市界外、高速公路、機場與港區各有主管機關,員警應知道案件該交給誰。
15.1 主要機關與分工
| 機關 | 英文 | 主要轄區或職權 | 與 LAPD 的關係 |
|---|---|---|---|
| 洛杉磯郡警局 | Los Angeles County Sheriff's Department (LASD) | 郡內非建制區、簽約城市、郡監獄、郡法院 | 市界外案件移交;郡監獄羈押 |
| 加州公路巡警 | California Highway Patrol (CHP) | 州際與州道高速公路、州政府財產 |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與執法由 CHP 主責;LAPD 追緝進入高速公路時通知 CHP |
| 機場警察 | Los Angeles Airport Police (LAWA) | LAX 等機場 | 機場內案件,LAPD 支援 |
| 港務警察 | Port of Los Angeles Police | 洛杉磯港 | 港區案件,Harbor 分局支援 |
| 學校警察 | Los Angeles School Police | 學區校園 | 校園案件 |
| 聯邦機關 | FBI、DEA、ATF、USMS、HSI | 聯邦罪案、跨州案件、恐怖主義 | 聯合專案小組(Task Force) |
| 消防局 | Los Angeles Fire Department (LAFD) | 消防、救護 | 現場協同,傷者救護交由 LAFD |
| 法醫 | LA County Department of Medical Examiner | 死因鑑定 | 死亡案件屍體由法醫處理,員警不得移動 |
15.2 司法機關(DOJ 伺服器重點)
| 機關 | 職權 | 員警須知 |
|---|---|---|
| 洛杉磯郡地檢署 District Attorney (DA) | 重罪與郡內輕罪起訴 | 逮捕報告與案卷送 DA 決定是否起訴;DA 有權退回補充偵查 |
| 洛杉磯市檢察官 City Attorney | 洛杉磯市內輕罪起訴(真實制度) | 市內輕罪案件送 City Attorney |
| 公設辯護人 Public Defender | 被告辯護 | 不得阻撓律師接見 |
| 法院 Superior Court | 審判、令狀簽發 | 令狀申請、出庭作證 |
- 出庭作證:收到傳票必須到庭(Class A 或 Class B 制服),事前複習報告,回答只講親身所知;不知道就說不知道。偽證屬 E 類違紀並移送刑事。
- Brady 揭露:員警有誠信問題紀錄時,部門應通知 DA,由 DA 決定是否告知辯方。
- 證據開示:DA 調閱報告、影像、證物時,員警應配合提供,不得選擇性提供。
15.3 跨轄區規則
- 加州所有警察(PC §830.1)在全州皆具執法權,但非緊急情況應通知並移交當地機關。
- 緊追(Hot Pursuit):追緝可越過市界,但應立即通知該轄區機關並由其接手或協助。
- 協助請求(Mutual Aid):依加州互助系統請求其他機關支援,由值勤指揮官以上提出。
- 在其他機關轄區開槍或使用重大武力,同時通知當地機關與 FID。
- 伺服器若另設其他執法派系(例如郡警或公路巡警),由各派系指揮官簽訂書面合作協議(MOU),明定轄區與接手規則。
第十六章
獎勵制度
Awards & Commendations
獎勵依事蹟分為勳章(Medal)、單位嘉獎與個人嘉獎三層;每一項獎勵都必須有書面推薦與事實證據(報告、影像),不得以人情或在線時數頒發。
16.1 勳章(依配戴順序)
| 順序 | 勳章 | 英文 | 頒發條件 | 核定機關 | 伺服器獎勵(建議) |
|---|---|---|---|---|---|
| 1 | 英勇勳章 | Medal of Valor | 冒極大生命危險、超越職責要求的英勇行為 | 勳章審查委員會 → 局長 | 年度典禮頒授、獎金、晉升總分加 10 分 |
| 2 | 保全生命勳章 | Preservation of Life Medal | 在可合法使用致命武力的情況下,冒險以其他方式化解並保全所有人性命 | 勳章審查委員會 → 局長 | 獎金、晉升加 8 分 |
| 3 | 警察之星 | Police Star | 冒生命危險的勇敢行為,程度次於英勇勳章 | 勳章審查委員會 → 局長 | 獎金、晉升加 6 分 |
| 4 | 救命勳章 | Lifesaving Medal | 以專業行動直接救回他人性命 | 局長室 | 獎金、晉升加 4 分 |
| 5 | 紫心勳章 | Purple Heart | 執勤中因他人攻擊而受重傷或殉職 | 局長室(自動頒發) | 有薪休養、晉升加 3 分 |
| 6 | 卓越服務勳章 | Police Distinguished Service Medal | 長期擔任重要職務的卓越表現(限主管) | 局長 | 晉升加 4 分 |
| 7 | 功績服務勳章 | Police Meritorious Service Medal | 長期傑出服務或重大專案貢獻 | 局長室 | 晉升加 3 分 |
| 8 | 功績成就勳章 | Police Meritorious Achievement Medal | 單一重大成就(例如偵破重大案件) | 局長室 | 晉升加 2 分 |
| 9 | 社區警政勳章 | Community Policing Medal | 在社區警政上的傑出貢獻 | 局長室 | 晉升加 2 分 |
| 10 | 人際關係勳章 | Human Relations Medal | 在高度壓力下展現同理與專業,改善警民關係 | 局長室 | 晉升加 2 分 |
| 11 | 單位功績嘉獎 | Police Meritorious Unit Citation | 單位整體在重大事件中的傑出表現 | 局長室 | 全單位配戴、單位獎金 |
同一勳章再次獲頒,於勳表上加星,不另配戴。
16.2 一般嘉獎
| 嘉獎 | 頒發人 | 頒發條件 | 伺服器獎勵(建議) |
|---|---|---|---|
| 主管嘉獎 Supervisor's Commendation | Sergeant 以上 | 單次優良表現(優秀報告、良好攔停、處理得宜的糾紛) | 考績加分 |
| 分局長嘉獎 CO's Commendation | 分局長 | 單次傑出表現、民眾來函讚揚 | 考績加分、晉升加 1 分 |
| 民眾讚揚 Citizen Commendation | 由民眾提出,經主管查證 | 民眾書面或口頭讚揚 | 登錄個人紀錄 |
| 當月最佳員警 Officer of the Month | 各分局長 | 當月綜合表現最佳 | 獎金、優先選擇勤務或車輛 |
| 年度最佳員警 Officer of the Year | 局長 | 年度綜合表現最佳 | 典禮頒獎、獎金、特殊勳表 |
16.3 推薦與審查程序
- 任何員警或主管均可推薦;本人不得推薦自己。
- 推薦人以員工報告撰寫事蹟,附上 DR 號碼、報告、影像。
- 勳章類送勳章審查委員會(Medal of Valor Review Board,3–5 名 Captain 以上及 1 名文職代表)審查。
- 審查標準:事實是否屬實、是否符合政策、是否超越一般職責。違反政策的行為即使結果良好,也不得獲頒勳章。
- 核定後於部門典禮公開頒授,並記入人事紀錄。
16.4 考績制度
- 每 30 天由直屬主管評核一次,滿分 100 分。
- 評核項目:執勤時數 15%、報告品質 20%、執法判斷 25%、團隊與主管關係 15%、民眾互動 15%、儀容與紀律 10%。
- 考績用於:晉升排名(20%)、特殊單位遴選、當月最佳員警評選。
- 考績低於 60 分者須接受主管輔導與改善計畫(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PIP),連續兩次低於 60 分得調整職務或降級。
第十七章
申訴、內部調查與懲戒制度
Complaints, Internal Affairs & Discipline
懲戒的目的是矯正行為、維護公信,而不是報復;所有處分都必須經過調查、給予員警答辯機會,並依本章標準表量刑。誠信類違紀一律從重。
17.1 申訴受理
- 任何人(民眾、員警、匿名者)均可申訴;任何主管必須受理,不得勸退、拖延或要求申訴人先提供證據。
- 受理後填寫人事申訴表(Complaint Form 1.28),取得申訴編號(CF No.),並交申訴人一份副本。
- 拒絕受理或阻撓申訴屬 C 類違紀。
- 員警之間的違紀通報適用同一程序。
17.2 調查單位分工
| 案件 | 調查單位 |
|---|---|
| A、B 類輕微違紀 | 員警所屬分局,由指揮鏈指派 Sergeant 以上(非涉案)調查 |
| C 類以上、涉及主管、多名員警、或民眾重大申訴 | 內部調查組(IAG) |
| 重大武力事件 | 武力調查組(FID),違反政策部分移 IAG |
| 涉及刑事犯罪 | IAG 與刑事單位分開調查(刑事與行政調查分軌) |
17.3 員警權利(依加州 Public Safety Officers Procedural Bill of Rights Act, POBR)
- 訊問前應被告知調查性質、調查人員姓名與階級。
- 訊問應在合理時間進行,原則上在員警執勤時段。
- 訊問人員不得超過 2 名,一次只由 1 人發問。
- 員警可以全程錄音,並有權要求代表(工會代表或律師)在場。
- 不得以威脅、承諾或侮辱方式訊問。
- Lybarger 告誡:行政調查中,員警被命令回答時必須回答,拒絕回答屬違抗命令;但這些強制陳述不得用於對其的刑事追訴。
- 調查原則上須在部門知悉違紀後 1 年內完成並通知擬處分,逾期不得懲處(POBR 之時效規定);伺服器縮短為 30 天。
- 員警有權閱覽並書面回應放入其人事紀錄的負面評語。
17.4 調查結論
| 結論 | 英文 | 意義 |
|---|---|---|
| 成立 | Sustained | 有充分證據證明違紀 |
| 不能證實 | Not Resolved | 證據不足以證明成立或不成立 |
| 不實 | Unfounded | 指控的行為沒有發生 |
| 合法免責 | Exonerated | 行為確有發生,但合法且符合政策 |
| 政策缺失 | Policy / Procedure Failure | 員警依規定執行,但規定本身有問題,送政策處修訂 |
| 撤回 | Withdrawn | 申訴人撤回且無其他違紀疑慮 |
17.5 處分種類(由輕到重)
| 處分 | 英文 | 性質 | 伺服器執行方式 | 紀錄保存 |
|---|---|---|---|---|
| 輔導 | Counseling / Comment Card | 非懲戒 | 主管面談並記錄 | 不列入懲戒紀錄 |
| 告誡 | Admonishment | 懲戒 | 書面告誡 | 30 天 |
| 申誡 | Official Reprimand | 懲戒 | 書面申誡,列入人事紀錄 | 60 天 |
| 停職 | Suspension(1–22 天) | 懲戒 | 停職期間不得打卡上勤,不支薪 | 90 天 |
| 調職 | Reassignment | 懲戒或管理措施 | 調離特殊單位或主管職 | 90 天 |
| 降級 | Demotion | 懲戒 | 降一階或以上 | 180 天 |
| 免職 | Removal / Termination | 懲戒 | 解職,收回警徽與裝備 | 永久 |
紀錄保存期間內再犯同類或更重違紀,以累犯計算。
17.6 懲戒標準表(Penalty Guide)
| 類別 | 違紀行為(例示) | 初犯 | 再犯 | 三犯 |
|---|---|---|---|---|
| A 輕微 | 點名遲到、儀容不整、無線電用語不當、DFAR 未填 | 輔導 | 告誡 | 申誡 |
| B 一般 | 未開啟密錄器、報告逾期、無故 Code 3、態度不佳、未填攔停紀錄、未報告的武力(輕微) | 申誡 | 停職 1–3 天 | 停職 5–10 天 |
| C 嚴重 | 違法搜索或拘留、違反 Miranda、追緝違反政策、拒絕受理申訴、怠忽職守、遺失武器、未通報同事違紀 | 停職 3–10 天 | 停職 10–22 天 | 降級或免職 |
| D 重大 | 違反政策的非致命武力、違抗命令、濫用查詢系統、下勤嚴重失當、對他人歧視或騷擾、酒後執勤 | 停職 10–22 天 | 降級 | 免職 |
| E 免職級 | 說謊或作假(報告、證詞、調查陳述)、違反政策的致命武力、對已受控制者施暴、偷竊或收賄、湮滅證據、性侵或性騷擾、與犯罪組織勾結、報復通報者、未經核准的腐敗行為 | 免職 | — | — |
量刑加重因素:故意、造成傷害、涉及多名受害人、主管身分、事後隱匿或說謊、紀錄期內有其他違紀。
量刑減輕因素:主動坦承、立即改正、經驗不足(試用期)、情況緊急、良好服務紀錄。
加重或減輕最多調整一級;E 類誠信違紀不適用減輕。
17.7 懲戒程序
- 調查完成,調查人員提出事實報告與建議結論。
- 指揮鏈(分局長以上)審核結論與建議處分。
- Skelly 程序:擬處停職以上者,事前書面通知員警擬處分、理由與證據,員警可在 3 天內以書面或口頭答辯。
- 局長(或授權之指揮官)作出決定。
- 輕於停職的處分由指揮鏈直接執行;停職、降級、免職,員警可請求 Board of Rights 聽證。
- 局長也可直接將案件送 Board of Rights,請求免職。
17.8 權利委員會(Board of Rights)
- 真實 LAPD 依洛杉磯市憲章設立,為員警懲戒的正式聽證程序。
- 組成:3 名委員,2 名 Captain 以上指揮官與 1 名文職委員;員警也可選擇全部由文職委員組成(依 2017 年市憲章修正)。
- 程序:部門代表(Department Advocate)出示證據,員警與其代表交互詰問、提出證人。
- 委員會判定有罪與否,並建議處分;局長可以減輕但不得加重委員會的處分。
- 伺服器做法:由 DOJ 派系法官或 Staff 指定人員擔任文職委員,以模擬聽證進行 RP。
17.9 其他規定
- 行政停職(Relieved of Duty / Assigned Home):涉嫌 E 類違紀時,可在調查期間暫停勤務,收回警徽與武器。這不是懲戒,查無違紀者恢復勤務。
- 試用期員警:可由分局長直接解職,不適用 Board of Rights。
- 州執照撤銷:加州自 2022 年起,POST 可對嚴重違紀員警撤銷其警察資格(Decertification),使其終身不得在加州擔任警察。本伺服器 E 類免職者,同時列入伺服器執法派系黑名單,不得加入任何執法派系。
- Brady 名單:誠信類違紀成立者,通知 DA。
- 刑事移送:違紀行為同時構成犯罪時,行政懲戒不影響刑事追訴,由 IAG 移送 DA。
- OOC 與 IC 雙軌:違反伺服器規則(OOC)由 Staff 處理,IC 違紀由本章處理,兩者可同時進行。
第十八章
常見案件處理程序
Field Procedures for Common Calls
本章是各類常見案件的標準處理步驟;任何案件都適用「接觸與掩護」(Contact and Cover)原則:一名員警負責與對象互動,另一名員警只負責觀察與掩護,兩人角色不得同時處理。
18.1 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 273.5 / 415 Family)
- 至少 2 名員警前往,抵達前查詢該地址過往紀錄與登記槍枝。
- 抵達後先分開雙方,分處不同房間或視線範圍外,分別詢問。
- 檢查所有人(包括兒童)傷勢,拍照記錄,必要時送醫。
- 判斷主要攻擊者(Dominant Aggressor):比較雙方傷勢、體型、過往紀錄、是否自衛、證人說法,而不是看誰先報案。避免雙方都逮捕。
- 家暴輕罪即使不是員警親眼目睹,只要有相當理由,加州法律允許無令狀逮捕;本部門原則上應逮捕主要攻擊者。
- 緊急保護令(Emergency Protective Order, EPO):被害人有立即危險時,員警可透過值班法官以電話申請,當場送達加害人。伺服器以 DOJ 法官或值班法官 RP 執行。
- 現場發現的槍枝或其他致命武器應暫時扣押保管。
- 交付被害人資訊卡:被害人權利、庇護資源、保護令申請方式。
- 不論是否逮捕,所有家暴報案都要撰寫報告。
18.2 搶案進行中(211 in Progress)/銀行警報
- 前往途中最後幾個路口關閉警笛(避免驚動嫌犯或引發人質事件)。
- 不得直接進入建物;在出入口外圍以掩體佈署,形成封鎖。
- 派遣中心以電話聯繫店內,確認是否為誤報、嫌犯是否仍在內。
- 嫌犯離開時,在建物外安全距離進行高風險攔停或逮捕。
- 嫌犯據守不出或挾持人質,轉入第十四章 14.3 程序。
- 事後封鎖現場,交由刑事組處理,取得監視器影像與目擊者資料。
18.3 防盜警報(Code 30)
- 至少 2 個單位前往,無聲前往。
- 繞行建物外圍檢查門窗是否破損,外圍至少有一名員警持續監看。
- 發現入侵跡象,請求 K9 或支援後進行建物搜索(18.8)。
- 確認誤報,記錄並通知業主。
18.4 槍擊報案(Shots Fired Call)
- 先確認報案資訊:槍聲次數、方向、有無傷者、嫌犯描述。
- 從槍聲反方向或側面接近,利用車輛與建物作為掩體。
- 有傷者時優先控制威脅,再救護。
- 尋找並保護彈殼、彈孔、證人;封鎖現場。
- 請求主管與空中支援。
18.5 死亡案件(Death Investigation, 11-44)
- 確認是否仍有生命跡象,有疑問時立即急救並呼叫救護;只有在明顯死亡(如嚴重腐敗、身首分離)時才可不急救,死亡由醫護人員宣告。
- 封鎖現場,不得移動屍體或任何物品,不得使用現場的廁所或電話。
- 記錄所有進出人員與時間。
- 通知主管與法醫。
- 疑似他殺、可疑死亡或員警相關死亡,通知分局刑事組或搶劫殺人組(RHD)接手。
- 死亡通知家屬:由主管或刑事人員親自當面通知,不得以電話或簡訊通知,至少兩人前往。
18.6 失蹤人口(Missing Person)
- 不得要求報案人等待:加州法律要求警察立即受理失蹤人口報案,不論失蹤者最後出現在哪個轄區。
- 失蹤者為未成年、年長者、有身心障礙、需要藥物,或可能遭遇危險(At-Risk)時,於 2 小時內登錄系統並向所有單位廣播。
- 疑似兒童綁架時,立即通知主管,評估是否請求 CHP 發布 AMBER 警報。
- 取得近照、衣著描述、最後出現地點、可能去處。
- 尋獲後立即通知報案人並撤銷登錄。
18.7 性侵案件(Sexual Assault)
- 優先確保被害人安全與醫療,以同理、不質疑的態度與被害人溝通(Trauma-Informed)。
- 被害人可要求由同性別員警詢問,應盡量滿足。
- 提醒被害人在採證前不要洗澡、更衣、上廁所或刷牙(若可能);衣物以紙袋分開封裝。
- 陪同前往指定醫院進行法醫採證(SART 檢查),由專業人員進行。
- 首位員警只取得基本資訊(發生地點、嫌犯描述、時間),詳細訊問交由刑事組。
- 被害人身分資料保密,報告以代號(Jane / John Doe)註記。
18.8 建物搜索(Building Search)
- 至少 2 名員警,先建立外圍封鎖,所有出口有人監看。
- 有 K9 時,K9 隊員須在建物入口大聲宣告三次警告:本局 K9 即將進入,立即出來投降,否則可能被咬傷;無回應才放犬。
- 搜索時以「切派」(Slicing the Pie)方式逐步清查轉角與門口,一名員警推進、一名掩護。
- 一次清一個房間,已清查房間做記號或廣播。
- 發現嫌犯時,一人下令、一人掩護,不要靠近,要求嫌犯出來到員警位置。
- 全部清查完成才宣布 Code 4。
18.9 令狀執行(Warrant Service)
- 風險評估:主辦員警填寫令狀執行風險評估表,項目包括:嫌犯暴力前科、已知持有武器、強化門窗、監視器、犬隻、同住人數與兒童。總分達高風險門檻時,必須交由 SWAT 執行。
- 核准:Lieutenant 以上核准執行計畫。
- 行前簡報(Pre-Service Briefing):分配任務(破門、搜索、外圍、證物、紀錄),提供嫌犯照片、建物平面圖、最近醫院位置。所有參與者必須穿戴防彈背心與明顯警察標誌。
- 敲門表明:除非令狀另有授權,執行前須敲門、表明身分與來意,並給予合理時間開門。
- 執行:控制所有人員 → 清查建物 → 依令狀範圍搜索 → 證物逐件拍照封裝。
- 結束:留下令狀副本與扣押物品清單;記錄任何財物損壞並通知主管;向法院提交執行回報(Return)。
第十九章
人事行政與出勤
Personnel & Attendance
部門靠穩定的出勤運作:所有宣誓人員都有最低出勤要求,請假要事先申請,連續未出勤且未請假者依本章列為非活躍並可除名。
19.1 最低出勤要求(伺服器)
| 階級 | 每 7 天最低執勤時數 | 其他要求 |
|---|---|---|
| P-I(試用期) | 8 小時 | 須有 FTO 同車 |
| P-II/P-III | 6 小時 | — |
| Sergeant/Detective | 6 小時 | 每週至少主持一次點名或審核報告 |
| Lieutenant 以上 | 4 小時 | 每週行政工作(審核、會議、懲戒案件) |
| 特殊單位隊員 | 依原階級,另加單位訓練每 14 天 1 次 | 缺席訓練 2 次者檢討續任 |
19.2 請假(Leave of Absence, LOA)
- 預計 3 天以上無法出勤,須事先於部門頻道提交請假申請,說明期間(不必說明 OOC 私人原因)。
- 7 天以內由直屬主管核准;超過 7 天由分局長核准;超過 30 天由人事處核准,期間保留階級但暫停晉升年資計算。
- 請假期間不得以員警角色上線執法。
19.3 非活躍與除名
| 情況 | 處理 |
|---|---|
| 連續 7 天未出勤且未請假 | 主管聯繫並提出警告 |
| 連續 14 天未出勤且未請假 | 列為非活躍(Inactive),暫停特殊單位資格與主管職務 |
| 連續 21 天未出勤且未請假 | 除名(非懲戒),可申請復職 |
| 連續 2 週未達最低時數 | 主管輔導;連續 4 週未達者列為非活躍 |
19.4 調職(Transfer)
- 員警可每 30 天申請一次調職至其他分局或單位,經雙方指揮官同意。
- 調職不影響階級,但特殊單位資格須重新遴選。
- 正在接受內部調查者,調職暫停至調查結束。
19.5 離職與復職
| 離職類型 | 定義 | 復職條件 |
|---|---|---|
| 自願離職,良好紀錄 Resigned in Good Standing | 提前 3 天通知,無進行中調查 | 30 天內可直接回任原階級;超過 30 天須通過複訓測驗,回任最多降一階 |
| 非活躍除名 | 依 19.3 除名 | 須重新面試與複訓,回任 P-II |
| 調查中離職 Resigned Under Investigation | 正在接受調查時離職 | 調查繼續進行,結論記入紀錄;成立 E 類者不得復職 |
| 懲戒免職 Removed | 依第十七章免職 | 不得復職 |
- 離職時須繳回所有部門財產:警徽、證件、槍枝、裝備、車輛鑰匙、系統權限。
- 離職者不得繼續穿著制服或以員警身分 RP。
19.6 薪資級距(伺服器經濟系統)
真實 LAPD 依階級與年資分級(Pay Grade、Step)給薪。本伺服器以「P-II 時薪」為基準 1.00,各階級依下表倍率計算,實際金額由 Staff 依經濟系統設定。
| 階級 | 薪資倍率 |
|---|---|
| P-I | 0.85 |
| P-II | 1.00 |
| P-III | 1.10 |
| P-III+1(SLO) | 1.15 |
| Detective I | 1.15 |
| Sergeant I | 1.25 |
| Detective II | 1.25 |
| Sergeant II/Detective III | 1.35 |
| Lieutenant I/II | 1.50 |
| Captain I–III | 1.70 |
| Commander 以上 | 1.90 |
| 特殊單位加給 | +0.10 |
| 雙語加給(中英) | +0.05 |
- 停職期間不支薪;行政停職(非懲戒)照常支薪。
- 獎金依第十六章另行發放。
19.7 角色與帳號規範
- 員警角色不得從事任何犯罪行為(經核准的臥底與腐敗 RP 除外)。
- 同一玩家的其他角色若參與犯罪 RP,不得使用員警角色得知的任何資訊,違者依 Metagaming 處理。
- 員警角色的姓名、編號(Serial Number)一經登錄不得任意更改;更改須經人事處核准。
附錄
Appendices
附錄 A 無線電常用法條代號
無線電上以法條編號代稱案件類型;各罪名的要件與刑度以伺服器法典為準。
| 代號 | 案件 | 代號 | 案件 |
|---|---|---|---|
| 187 | 殺人 | 459 | 入室竊盜 |
| 207 | 綁架 | 484 | 竊盜 |
| 211 | 搶劫 | 487 | 重大竊盜 |
| 215 | 劫車 | 594 | 毀損 |
| 245 | 致命武器攻擊 | 647(f) | 公共場所酒醉 |
| 246 | 對有人居住建物開槍 | 5150 | 精神危機對象 |
| 261 | 性侵 | 10851 | 竊車 |
| 273.5 | 家暴 | 20001 | 肇事逃逸(有人受傷) |
| 415 | 擾亂安寧、糾紛 | 20002 | 肇事逃逸(僅財損) |
| 417 | 亮出武器威脅 | 23152 | 酒駕 |
| 148 | 妨礙公務、拒捕 | 11350 / 11377 | 持有毒品 |
附錄 B Miranda 宣讀卡
1.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2. Anything you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3. You have the right to the presence of an attorney before and during any questioning.
4.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free of charge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ant.
Do you understand each of these rights I have explained to you?
Having these rights in mind, do you wish to talk to us?
中文參考(僅供理解,對英語使用者必須以英文宣讀):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上作為對你不利的證據;你有權在任何詢問前及詢問期間要求律師在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在你願意的情況下,將在任何詢問前為你免費指派一名律師。你了解我向你說明的每一項權利嗎?了解這些權利後,你願意和我們談嗎?
附錄 C 逮捕報告範本
LOS ANGELES POLICE DEPARTMENT — ARREST REPORT
DR No.: Date / Time: Location:
Arresting Officer(s) / Serial / Unit:
Arrestee: Name / DOB / Sex / Descent / Height / Weight / Hair / Eyes / Address
Charge(s): [Code Section] [Description]
SOURCE OF ACTIVITY:
(radio call, observation, citizen flag-down)
OBSERVATIONS / INVESTIGATION:
(chronological, first person; articulate RS for the stop and PC for the arrest)
SEARCH:
(legal basis, items found, location)
USE OF FORCE:
(None / describe and reference Use of Force Report)
MIRANDA:
(time, officer, arrestee response; statements made)
EVIDENCE / PROPERTY:
(item, description, booked by, property number)
WITNESSES / VICTIMS:
BODY-WORN VIDEO:
(officers with BWV, file references)
Other Officers Present:
Approved by (Supervisor / Serial):
附錄 D 檢查清單
一般攔停
- [ ] 有具體違規或合理懷疑
- [ ] 已廣播 Code 6、地點、車牌、車型、乘員數
- [ ] 密錄器已開啟
- [ ] 開場先告知攔停原因
- [ ] 已查詢駕照、通緝、車籍
- [ ] 已填寫攔停紀錄
員警開槍事件(現場主管)
- [ ] 威脅已解除、嫌犯已控制
- [ ] 已呼叫救護並提供醫療
- [ ] 已取得每名涉案員警的公共安全陳述
- [ ] 涉案員警已分開並由非涉案員警監看
- [ ] 現場已封鎖並記錄進出
- [ ] 已通知值勤指揮官、FID、PSB
下勤(End of Watch)
- [ ] 所有報告完成並送主管審核
- [ ] 證物已入庫
- [ ] 長槍與非致命武器已繳回
- [ ] 巡邏車後座已檢查
- [ ] MDT 已登出、無線電報告 EOW、Discord 已打卡下班
附錄 E 中英術語對照
| 中文 | 英文 | 中文 | 英文 |
|---|---|---|---|
| 合理懷疑 | Reasonable Suspicion | 相當理由 | Probable Cause |
| 拘留盤查 | Detention | 逮捕 | Arrest |
| 拍身搜查 | Pat-Down / Frisk | 逮捕附帶搜索 | Search Incident to Arrest |
| 令狀 | Warrant | 宣誓書 | Affidavit |
| 羈押 | Booking | 出庭通知 | Citation |
| 值勤指揮官 | Watch Commander | 現場指揮官 | Incident Commander |
| 點名 | Roll Call | 下勤 | End of Watch (EOW) |
| 實習警官 | Field Training Officer (FTO) | 試用期 | Probation |
| 降低衝突 | De-escalation | 致命武力 | Deadly Force |
| 重大武力事件 | Categorical Use of Force | 員警開槍事件 | Officer-Involved Shooting (OIS) |
| 公共安全陳述 | Public Safety Statement | 武力調查組 | Force Investigation Division |
| 內部調查組 | Internal Affairs Group | 權利委員會 | Board of Rights |
| 成立 | Sustained | 不實 | Unfounded |
| 合法免責 | Exonerated | 停職 | Suspension |
| 密錄器 | Body-Worn Video (BWV) | 保管鏈 | Chain of Custody |
| 追緝 | Pursuit | 平行跟隨 | Paralleling |